上周五(8月30日),一则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公告在耳机业引发关注。美国Knowles Corporation、美国Knowles Electronics, LLC、中国江苏Knowles Electronics(Suzhou)Co.,Ltd/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平衡电枢设备、产品及其组件(Certain Balanced Armature Devices,Products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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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申请中,将倍声声学(包含关联企业)及其董事长李梁(Ryan Li)列为被告,同时被告的还包括部分楼氏电子目前的客户,诸如Fiio(飞傲)、Fidue(飞朵)以及其他一些知名耳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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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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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下载的调查申请文本

当天深夜10:22,倍声声学在官网首页公众微信号上发布了《倍声针对楼氏发起的337调查的声明》,强调否认所有指控并将积极做出抗辩,同时承诺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上争取倍声及声学其客户、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并宣告将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与此同时,倍声声学就377调查也做了些说明:指其为常见贸易手段,并非知识产品诉讼;旨在压制竞争对手;2年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企业及产品不会遭遇禁售;仅针对销往美国的产品;即使楼氏电子胜诉,亦无法对任何调查对象发起金钱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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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声声学发布的反制公告 

口水仗延续,9月2日楼氏电子在其公众微信号发布声明,明确指出这是其第三次通过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申诉,以制止楼氏电子前员工、现倍声声学董事长李梁等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举例称在之前的法律诉讼中,李梁被诉侵权确凿。当然,对“狠起来连自己人都打”的做法,也做出了中文回应:“尽管在该案件中牵涉到我们的客户并非我们的初衷,但是我们希望能以最快捷有效的方式与我们的客户合作,确保他们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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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氏电子首度中文回应

目前,事态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望,377调查也非一朝一夕能够有个明确的结果,但对于正蓬勃发展的国内耳机产业,肯定会有影响,尤其是在中美贸易战逐步升级的当口。

那么,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又是怎样的?影音中国就几个大家迫切想要了解的知识点,予以一一说明。

首先,是有关楼氏电子。楼氏电子创立于1946年,在1947年时开发出第一款晶体管式微型麦克风,是助听器和耳机行业里响当当的核心部件供应商。当然,也正因为它处于产业链的上端,其实普通消费者了解的并不多。说个耳熟能详的故事吧,1969年阿波罗11号飞船登月时,尼尔·阿姆斯特朗从月球发回的讲话,就使用了楼氏电子的声学设备。目前,它还是MEMS(微机电系统)麦克风和扬声器领域的领先企业,包括苹果、三星、小米等手机厂商都使用了它的产品,即我们现在手机中用到的听筒和通话麦克风等等。

其次,是楼氏在动铁单元领域的传统优势。动铁单元中,楼氏电子是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早年发烧耳机界就有过不少“传奇故事”。许多相关产品出自楼氏电子在苏州的工厂,及后由于产业链转移的原因,这些工厂迁往国外,而部分前员工亦开始自主创业,包括倍声声学和亿欧得等目前在国内有相当知名度的单元制造企业。

再者,一如低端制造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原有技术便于复制,且还会存在各种变种,无论是基于规避专利设计,还是适用于新应用环境的对策设计。由此,不可避免得会发生专利权/知识产权上的纠纷。据悉,有部分厂商出于竞争上的需要,或者是替代上的便利,甚至在型号和标识上也都会沿用旧有/惯用的标识或做法,这样就更容易激发矛盾。

很显然,这样的纠纷会存在“公有公的理,婆说婆的理”的现象,并且可能会僵持一阵,甚至很久,当然也不排除和解的可能性。

至于“377调查”,源自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又称《1930年关税法》),由其第337节得名,后经3次重大修订。337节明确授权ITC在美国企业起诉后,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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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贸易壁垒的某种手段,相当多中国企业曾经被涉及其中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指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造成限制或垄断的行为。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苛严的多。

“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

美国公司向ITC起诉;

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

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

复杂的调查听证;

ITC裁决。

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

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影音中国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并做进一步的更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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